随着地沟油事件的不断曝光,高人民法院、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明确地沟油定罪标准,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!
1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
“当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,重大、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,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,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、毒奶粉、毒豆芽、地沟油、问题胶囊、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,群众对此反映强烈。”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。
统计数字显示,2010年至2012年,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(卫生)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,生效判决人数2088名。近三年来,中国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。2011年、2012年审结上述两类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.83%和224.62%,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159.88%和257.48%。
2 明确地沟油定罪标准
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,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。其中,第九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:
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,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,明确此类“反向添加”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“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”;
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,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、有害物质,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;
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,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“西布曲明”等药物成分,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“伟哥”等,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。
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。规定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,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、容器、洗涤剂、消毒剂,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等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。
3 惩治屠宰“黑窝点” 严防“病死猪”
司法解释用了专门的条款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、经营行为。地下生猪屠宰窝点是当前病死、毒死、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。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窝点、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。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,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;未经定点,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。
因此,司法解释明确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私设生猪屠宰厂(场),从事生猪屠宰、销售等经营活动,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;同时又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4 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
“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严惩的态度,这是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定形势和特点决定的。”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,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、手段更趋隐蔽,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。还有人通过互联网、快递来销售,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。同时,这类犯罪的团伙性、链条性特征明显,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。
针对这些问题,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,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,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,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。
地沟油检测方法
支招 远离地沟油、口水油
作为消费者,我们在家里可以放心大胆地吃饭,因为我们可以保证家里使用安全的油,但坐在餐馆里时,就要设法辨别面前菜盘里的菜是用什么油烹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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尽量少吃水煮鱼、麻辣小龙虾等可能使用地沟油、口水油的食品,特别是在卫生状况不明朗的地方,更要小心食用。有专家建议食客去大饭馆,可这种建议的可靠性又有多大呢?大饭馆就能确保用过的油全部倒进垃圾桶里而不作他用?再说,还存在着许多遵纪守法的小饭馆呢。
2. 去口碑比较好,或者比较熟悉的店。正规饭馆的服务员会主动告诉顾客,新油做出的鱼肉比较白嫩,油的颜色发亮而且清澈,有的饭馆还明确承诺,水煮鱼连油都可以一并打包带走。
3. 店家通常会用大量的辣椒、调料等掩盖油的问题,所以遇到口味过重的水煮鱼之类的食物要留个心眼。
4.可以去厨房看一下。一般饭馆都不允许进厨房参观,看鱼的地方也都在厨房外部,不过,如果确实不放心的话,总可以找到借口进入后厨的。
5. 学会辨别地沟油、口水油所烹饪的食物。一看油色:新油油色发亮而清澈;新油做出的鱼肉比较白嫩;二看透明度:旧油非常混浊,油色发污;旧油做出的鱼肉则比较发暗。
结束语:明确地沟油定罪标准,是治理地沟油一记重锤,也是我国治理地沟油的一个信号,地沟油危害我们身体健康,治理地沟油已经刻不容缓,希望我们可以早日远离地沟油。











